法务专栏

法律援助常识

2010年12月08日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因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以民法律援助的范围确定为: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的;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有关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的公证;公民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案件;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以民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为:咨询→领取申请表→递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案件情况及经济状况审查→在20天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签订法律援助合同→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
 
哪些事项不能申请法律援助?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6)诉讼标的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纠纷;
    (7)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2)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3)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4)公证证明。
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申请法律援助应带哪些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
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受援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行政事务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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