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专栏

著名民法学专家杨立新点评2010年热点民事案件(一)

2011年01月08日

民事权利保护差别就在毫厘之间
 
    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案在和解中落幕,“嘴硬”的宋祖德在谢晋83岁遗孀面前低头服软,……。他们中,有名人,也有普通人,都以各自方式给2010中国民事审判留下了深深的印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逐一点评了2010年发生的热点民事案件。
    杨立新说,民法的强制力就表现在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强制力上。研究2010年的热点民事案件可以发现,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保护的正确于差误,大概就在毫厘之间:向左偏一点可能是错误的,向右偏一点可能也是错误的。
 
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案 审案和受理一波三折
    【案情】湖南省邵东县的罗彩霞在2004年高考后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同学王佳俊却用她的名字“考上”了贵州师范大学。罗彩霞不得已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王佳俊于2008年毕业,应当2009毕业的罗彩霞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了教师资格证书,还遭遇到其他一系列困难。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是某县公安局政委,利用关系为王佳俊侵害姓名权创造了条件。罗彩霞向天津的法院起诉后,法院积极调解,历时一年有余,终于调解成功,王佳俊和王峥嵘承担侵权责任。现在罗彩霞已拿到了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书。
    【点评】罗彩霞的受理和审理可谓一波三折。调解结果皆大欢喜,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也符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注重调解的原则。不过,此案也有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果把这个案件就当作一个普通的民事争议处理,受理和审理就不会有这些波折了。
 
谢晋遗孀告赢“宋大嘴” 批评越界揭隐私属侵权
    【案情】导演谢晋在浙江上虞参加母校春晖中学的百年校庆活动时,在酒店忽然辞世,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谢晋去世后,宋祖德和刘信达在博客上发表诽谤谢晋的文章。谢晋的遗孀徐大雯将两人告上法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宋祖德和刘信达败诉。宋、刘不服上诉。2010年2月1日二审理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赔偿徐大雯各类损失约29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的判决。5月19日,静安区法院在《解放日报》刊登“执行公告”限令宋祖德5月24日到庭履行判决。最终,宋祖德向徐大雯认错。
    【点评】应该说,本案的争议不在于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而在于保护名誉权。怎样区分两种侵权行为的界限,在于毁坏的是权利人的评价,还是暴露权利人的隐私。徐大雯主张两被告“揭露”的不是事实,而是捏造,而被告一方对此也不能举证证明所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因此,这就不是涉及隐私,而是涉及评价,侵害了谢晋的名誉权。
    我也看过宋祖德写的一些文章,敢怒敢言,无所顾忌。当时我也纳闷,这些被暴露隐私的人怎么就没有出面维护权利的呢?依我看,在很多时候,他确实是在揭露他人隐私。进行社会批评应当遵守批评的规则,超越正当批评的界限在于诽谤他人,或者揭露他人隐私,都构成侵权,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社会欢迎直言批评,但强烈谴责对他人名誉、隐私无所顾忌的恶行。应当特别肯定受诉法院在本案中的态度,是非分明,立场鲜明,并且最终使侵权人认识错误,认真执行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律适用结果特别值得赞赏!
 
女记者诉黄健翔诽谤案 被告挨批背后值得体味
    【案情】黄健翔在新浪网发文,披露某电视女记者与中国国家足球队前主教练的性丑闻。中央电视台女记者陆幽认为,黄健翔文中所指的女记者就是自己,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黄健翔赔礼道歉并赔偿谨慎抚慰金50万。一审法院驳回了陆幽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确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黄健翔涉案文章的相关内容特定的指向陆幽,但黄文对他人私生活的评论的确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对黄的不当行为给予批评。
    【点评】判决书是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而判决原告败诉的。确定侵害隐私权或者名誉权责任有一个标准:当报道的内容没有指明所报道任务的具体人格特征时,只要原告能够证明报道中的人物能够基本锁定为原告,就应当认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令人意外的是,判决书对被告的行为没有认定为侵权,但却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谴责。就是说,法院认为对被告的行为是违法的,只是由于证据不够充分,不能认定为侵权。而在侵权责任与法院批评之间似乎隐藏着一些其他问题。
 
无主狗咬伤行人谁来担责,平时喂狗能否锁定饲养人
    【案情】2010年5月25日,原告回家路经被告家门口,被一只狗咬伤双腿。原告到被告家敲门无人应答,便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将狗带走。原告自行就医,分多次注射狂犬疫苗和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支出医药费190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将原告咬伤的这只狗并不是自己的,只是平时去喂养它,不是饲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虽然否认该狗由其饲养,但承认其“平时喂狗”,应为这只狗的饲养人,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点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都规定由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问题在于,本案被告就是该狗的饲养人吗?我们也看到,一起交通肇事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受害人无人救助,好心人上前救助,反而被受害人讹为侵权人,起诉到法院。而法院遵循“救助者最有可能是加害人,不然为什么要去救助呢”的逻辑,就直接认定救助者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认定理由与此倒是有一拼。
(转载自2010年12月30日《法制日报》本报记者王斗斗  李娜)

(行政事务部 供稿)

网上展厅 | 诚聘英才 | 属下网站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Copyright © 2015 gzti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09048296-2号(ICP备案可在工信部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