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专栏

市国资委副主任陈雄桥在第八次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0年04月08日

同志们:
    去年我市召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会议,提出要以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为重点推进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第八次法制工作会议,主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今年的法制工作要点;布置市政府授权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下称各企业)的企业公司章程修改完善工作,为企业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实现依法治理奠定制度基础。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2010年法制工作要点
    过去的一年,在各位的共同努力下,国有企业的法制工作卓有成效。一是制定三年法制工作目标。去年4月份召开了第七次法制工作会议,在系统总结我委成立以来法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两个100%”和“两个基本”的新三年法制工作目标,为做好下一步法制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突破。在汽车工业集团、发展集团、万宝集团、珠啤集团等4家企业推行了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三是普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我委被省委宣传部、省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普法办评为省“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一批企业和个人也被评为市“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四是依法维权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委通过与法院、政法委、仲裁委等部门的沟通,帮助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正当权益,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经统计,我委向各级法院审慎出函16份,14份获得了支持。去年取得的成绩为今后的法制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今年我们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做好“五五”普法工作。2010年是“五五”普法的最后一年,也是验收之年。各企业要继续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企业各级领导和关键岗位员工作为重点普法对象;把实施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普法内容;把企业法律管理的成功经验、做法和一些典型案例作为重点普法案例,力争园满完成 “五五”普法任务。认真做好“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按照市普法办的工作部署,5月底前,将由我委组织企业进行自检和交叉验收,6月份后,将接受省市普法机构的检查。正在制定各企业的“五五”普法验收工作方案,将很快印发。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普法验收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紧贴自身实际的验收实施方案;加强对验收工作的领导,落实验收工作经费,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认真做好各类普法文字、图片和音像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装订归档工作,保障验收工作质量。尤其要注重积累和总结普法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为全市“五五”普法总结表彰以及“六五”普法启动做好思想和工作上的准备。
    (二)全面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今年是实现三年法制工作目标的关键一年,各企业要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今年法制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是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凡是资产规模较大、法律需求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规模较小、内设机构较少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置法律事务部门,但必须指定内设机构负责企业法律事务;企业还要按照有关要求,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企业的法制工作组织体系,应该设立法律事务机构而未设立的企业要作出书面说明。二是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企业必须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法律人员,确保法律顾问到位。要加大培训力度,鼓励员工参加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三是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各企业要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制度,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限、程序等,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确保重大决策和重大合同的前置审核率达到100%。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向重要子企业延伸。
    (三)加强法律管理工作。对企业改革发展中各种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的判断和处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各企业法制工作人员要认真研究企业内在法律需求,转变法律工作理念,从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克服法律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两张皮”的现象,学会“用法律的思维审视管理问题,用管理的语言表述法律问题”。要紧紧围绕经营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加强法律管理中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不断拓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领域,深化工作内容,使企业法律工作参与到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各环节,真正实现全过程防范法律风险。要通过高质量的法律管理,在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为企业寻找和把握经营发展的商机,创造更多的利润,争取更大的价值。我委已强化了委内法制工作力度,综合法规处作为法律事务部门规定列席主任办公会议,为涉法议题提供法律意见。各企业今后也要加强法律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三不”制度:凡企业法律顾问提出了反对意见的合同,企业不得签订;凡无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的重大决策,企业董事会不得决策;凡上报企业分立、合并、增减资本、改制、重组、上市、重大投融资、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等需要审批的重大事项,无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的,我委不予受理。
    (四)继续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于提高国有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水平,以及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汽车工业集团、发展集团、万宝集团、珠啤集团等4家试点企业,要按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认真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各项职责,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暂时未纳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范围的直属企业,也要对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加强本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创造条件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五)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随着企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无论企业改制上市、调整重组,还是跨地区、跨国经营,都蕴藏着大量的法律需求。“后危机时代”更是对企业法制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我们要努力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要善于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和企业自身特点,加快有关制度、机制和工作体系建设,不断增强企业法律风险识别、管理和控制能力。同时,要加大历史遗留案件的处理力度和维权力度,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认真完成公司章程修改完善工作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修改完善公司章程重要意义
公司章程是公司参与主体及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责、权、利的契约,是企业的“宪法”,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公司运作的基础性制度,也是公司各参与主体及组织机构履行职责的依据和标准,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各企业要站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的高度,充分认识修改完善公司章程的重要意义。
    1.修改完善公司章程,是健全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公司治理机制是公司各参与主体及内部机构设置及其权利制衡的各项机制。究其本质而言,是一套激励、监督和控制机制体系,核心是关于各参与主体及内部机构间的权利关系。在现代企业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何在公司各参与主体间及其内部机构之间分配权力,建立高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成为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公司章程的核心内容就是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及行为。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就是要进一步优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责、权、利,规范这些机构的行为。因此,修改完善公司章程是为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提供制度基础,是健全公司治理机制的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
    2.修改完善公司章程,是适应法律环境变化的需要。公司章程是微观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只有与制度环境相适应才能发挥作用。近年来我国制度环境或者说法律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公司法》自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来,又分别于1999年12月、2004年8月和2005年10月进行了三次修正。尤其是2005年10月的修订,增加、删减、改动的条文达224条,原《公司法》保留下来的条文不足10%。新《公司法》对股东、股东会,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和内部机构的职责、权利等都作重大调整,对依原《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提出了挑战和修改要求。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该法是直接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大法,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等作出了规定。这两部重要法律对公司章程都提出了新要求,各直属企业既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又要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因此,只有修改完善公司章程,才能更好地适应《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变化的要求,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修改完善公司章程,是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公司章程是出资人依法对所出资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基本制度安排,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最重要途径,就是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相关国有资产监管制度,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者的各项权利依法写进公司章程之中,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维护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权益。因此,随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客观要求修改完善企业的章程,科学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所出资企业间的关系,做到依法、有效监管。
    4.修改完善公司章程,是解决现行章程存在问题的需要。目前各企业章程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章程版本陈旧过时。有的使用的是工商局印发的填空补缺式的《公司章程(样本)》,有的使用的是原财政局批复的授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范本,有的使用的是原国资局批复的独资公司章程,更有甚者,还在使用94年公司制改造时的章程版本或者沿用全民所有制模式的企业章程体例。这些章程均不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许多方面甚至与新《公司法》相悖。二是章程体系千差万别。由于版本不一,各企业的章程规范性不足,有的章程洋洋洒洒二十多页,分了十几二十个章节,过于累赘;有的章程简简单单五六页纸,该有的内容没有,连起码的机构职权、议事规则都缺失。三是章程立法技术不高。有的章程存在大量“违法”条款,看起来表述与法律规定差不多、似是而非,实际上是与法律背道而驰;有的章程表述过于口语化,用词不够准确和严谨规范。四是章程个性化色彩不强。大部分章程没有企业特色。五是章程没有体现出资人意志。大部分章程中缺乏对出资人与企业权限划分的内容,无法明晰我委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因此,要解决针对目前企业章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就必需进一步修改完善公司章程,提高公司章程的科学性、严谨性、规范性。
    (二)准确把握公司章程核心内容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必载事项进行了列明,同时指出可载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即公司章程所载事项,有些是比较明确的,有些则是由公司参与主体协商形成的,具有个性化。因此,在修改完善公司章程过程中,一定要准确把握公司章程的重点内容,详细研究,认真确定,尤其要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1.公司经营宗旨的设定。经营宗旨是指公司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和意图,本质上反映公司的价值观念和愿景,是公司战略规划和具体经营的重要依据。但多数企业对此都没有足够的重视,章程中的经营宗旨要么是随意写上几句,要么是抄上一段别人的,没有完全理解经营宗旨的意义所在。实际上,经营宗旨对公司至关重要,只有明确了公司的宗旨、战略和文化,公司的长远发展才有可靠的依据。一是经营宗旨规定了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该目标就是公司存在的原因或者理由。就像人要经常问问自己“我为什么活着”的道理一样,如果一个公司找不到存在的合理理由或者存在的原因连自己都不明确,企业的经营问题就大了。二是经营宗旨确立了公司经营的基本指导思想、原则、方向。经营宗旨不是企业具体的战略目标,但影响经营者的决策和思维,更直接决定公司具体的经营范围和主业。三是经营宗旨是公司的形象定位。它反映了公司试图为自己树立的形象。在明确的形象定位指导下,企业的经营活动才能始终如一的健康持续发展,没有明确而合适的经营宗旨的企业是难以做强做大的,更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纵观世界基业长青的企业,都有明确的愿景、宗旨或使命,知道公司因什么而生,因什么而发展,发展后要做什么。因此,各企业在修改完善公司章程时要高度重视经营宗旨的确立,要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基业长青的战略高度概括、提炼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经营宗旨。
    2.公司主要机构职权的界定。公司章程的核心内容是对公司参与主体及内部机构权利的规定。从企业来讲,内部机构包括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科学的章程首先要清晰厘定上述机构之间的权利关系。一是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章程对股东及股东(大)会的权利规定既要体现企业的自主经营,又要保障股东的权益。对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出资人不仅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权利,还要行使《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职权,是两者权利的结合。二是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是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对相应事项作出决策的。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联系股东(大)会与经理层的纽带,是企业的决策中心和控制中心。在公司章程中不仅要设计好董事会职权,规定好董事会职权的范围,而且要保证董事会的职权与股东(大)会、经理层职权的衔接与协调。尤其是当前我们大部分企业是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更应着重规范好董事会与经理层的职权关系。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还要设计好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和构成,尤其是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比例,形成规模适度、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合理的董事会,使董事会具备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要结合企业的自身特点合理设计有关专门委员会,规定专门委员会职权,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三是明确监事会职权。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运作情况、财务状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章程对监事会职权的规定要充分考虑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保障监事会拥有的参会权、质询权、知情权等,确保监事会既不干预、不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又能全面知晓、掌握企业的经营活动信息。四是明确经理层的职权。经理层是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企业日常经营运作,以业绩向董事会负责。因此,经理层职权的大小取决于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章程在设计经理层的职权时要高度关注董事会作为决策中心和经理层作为经营中心的职权的协调性,确保相互的协调运作。
    3.公司主要机构议事规则的规定。议事规则是规范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和决策程序,目的是确保公司组织机构工作高效和决策科学。议事规则是程序性权利,如果没有明确、详尽的议事规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实体性权利就难以保障。在《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只有原则性规定,给公司章程的制定预留了较大空间。因此,在公司章程修改完善过程中,要注意制定明确详尽、操作性强的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议事规则,设有专门委员会的,还要制定相应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使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问题有章可循,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特殊要求。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而在公司法领域的一个创新,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着许多特殊的规定和要求。在修改完善公司章程过程中,要把《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和要求融入公司章程之中。比如说,在董事会成员中规定要有一名职工代表,即职工董事,以便在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能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在董事会上反映职工的诉求;在监事会成员中,同样规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与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的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董事、监事选举产生的办法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指定。在竞业禁止方面,还规定了内部董事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董事不得以公司名义与亲戚投资的企业发生经营借贷行为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国有资产监管的特点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特色,在公司章程中必须体现。
    (三)正确运用《章程指引》修改完善公司章程
    为了更好地完成公司章程修改完善工作,我委专门制定了《广州市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章程指引》的制定坚持了“三个对接”的原则:一是坚持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对接。《章程指引》的内容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了对照和表述。二是坚持与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相对接。《章程指引》吸收了《广州市市属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市属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等体现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特点的内容。三是坚持与直属企业现行管理制度相对接。《章程指引》对于实践中直属企业一些好的管理制度也予以了确认,尤其在管理架构和议事规则等方面借鉴了部分企业的成功做法,使《章程指引》尽可能符合企业的实际操作。《章程指引》共分八章七十九条,分别是总则、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财务与会计、公司解散与清算、附则。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掌握运用《章程指引》进行公司章程修改完善工作,下面我就《章程指引》作几点说明:
    1.关于出资人的职权。《章程指引》单设“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一章,强调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地位,明确规定出资人的权利。《章程指引》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会的职权,以及《企业国有资产法》、《广州市市属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出资人职权划分为十二个大项,包括核准公司经营主业、审核发展战略规划、委派董事监事、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核准公司财务预决算、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转让、合并、分立等等重大事项。
    2.关于主要内部机构的构成与职权。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是制定《章程指引》的基调和根本出发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在董事会建设上,更加强调董事会的核心作用。《章程指引》通过规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成员的分离,推动公司决策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董事会着重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基本制度和重大决策,因而设置了十二项重大职权。规范董事会构成,董事会人数为五至九人,增加外部董事比例,探索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二是在监事会建设上,更加强调其监督职能。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监事会的五项职权,既保障了监事会具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公司违法行为等实体性职权,还保障了监事会拥有参会、质询、知情等程序性权利。三是在经理的职权上,明确了总经理由董事会按照有关程序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将经理的工作重点转到执行层面,即主要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赋予经理更多的“职业经理人”色彩,鼓励其更好地发挥主观积极性和管理特长,保证公司高效、有序发展。
    3.关于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为了促进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章程指引》第三章从第三十一条到四十一条,用了十一条的篇幅对董事会的召开方式、通知程序、时间要求、表决方式等议事规则进行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比如说时间上,将董事会通知的日期由十个自然日改为十个工作日,比《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要求更加严格,有利于保证董事尤其是外部董事有更充足的时间对有关议题进行研究;在董事会的参加方式上,除了强调要有过半的董事参加外,还要有过半的外部董事参加,以增加公司重大决策的外部专家参与程度。另外,在《章程指引》的其他章节也对《公司法》的任意性条款项目以及章程中需要予以明确的有关程序事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增强了章程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4.关于《章程指引》中选择性条款。为了使公司章程更具有个性特征,在要求企业章程总体框架一致的前提下,我们作了两方面的处理:一是没有采用“公司章程范本”的概念。这主要是为了避免有些直属企业像过去一样,采取填空的方式,简单地将空下的内容填上就算完事,导致所有公司章程千篇一律,失去了章程的“公司宪法”的作用,也使这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工作失去意义。为了让企业充分结合实际制定具有个性特征的章程,我们选择了“章程指引”的概念。这意味着各直属企业在遵循该《章程指引》的整体架构下,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进行细化、增加必要条款。二是在《章程指引》中设有可选择条款。如关于出资人与董事会职权,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治理完善的直属企业可以考虑授予部分出资人的职权。关于董事会成员人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副总经理人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等都具有可选择性,出资人和企业可根据实际选择适合自己的内容。因此,我们根据《章程指引》修改完善公司章程时,不能简单地填空,而必须结合企业实际,对有关条款进行细化、增加和选择特色条款,确保修改完善的公司章程具有企业自己的特色,而不会出现去掉企业名称就不知道是谁的章程的情况。但对于章程修改中与《章程指引》中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我委将进行严格把关,以确保这些修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不损害出资人的权益。
    5.关于企业对《章程指引》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此次《章程指引》制定得到了企业的大力配合。许多企业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对条款逐字逐句推敲,在考虑到出资人利益的同时,认真负责地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共有22户企业提出了55条修改意见,其中18条意见得到采纳。其他很多意见也提得很好,虽然没有在《章程指引》中采用,但可以在下一步的工作加以解决和完善。一是关于细化投资等重大事项问题。许多企业提出要细化投资管理权限,对需要上报国资委审批的事项确定一个数额上或比例上的标准。但由于我委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还没有正式出台,对这类事项缺乏一个具体的标准,所以暂时没有采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一企一策”,根据直属企业的行业特点、资产状况、投资规模等因素,在章程修改完善过程中和直属企业具体商定,以便厘清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二是关于授权问题。这要“具体问题具体讨论”。有些出资人的职权是不能授予给董事会的,如破产、合并、分立、利润分配等,这在《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另外直接将出资人权益暴露于风险之中的职权也是不能授权的,如对无关联企业担保的审批权。因此,涉及到具体事项的职权,如各企业确有需要,可在修改完善章程时向我委提出,我委再视情况确定是否授权。
    (四)加强公司章程修改完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修改完善公司章程,不能简单看作章程条文的修改,而应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管理理念的转变,是健全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性工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质量、高效率地推进这项工作。
    1.加强学习宣传。公司章程修改完善是一次系统性的修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企业要组织班子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章程指引》,深刻理解修改完善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掌握修改完善公司章程的所需要的法律及相关业务知识,把有关法律知识和《章程指引》相关内容理解透彻,为章程修改完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公司董事会要认真学习讨论,严格论证,确保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
    2.加强组织领导。为了规范章程管理,我委印发了《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对章程的修改、审批、审核、备案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我委还成立了章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综合法规处牵头指导各企业章程修改完善工作。各企业要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推动公司章程的修改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和法律部门负责人要牵头负责,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落实章程修改完善各项任务。广药集团已经上报了修改完善章程的请示,我委已专门研究并作批复。其他各企业也应加快推进,并在今年内全部完成章程修改完善工作。我委将于2011年结合新三年法制目标的验收,对企业章程修改完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未按时完成的将予以通报。各企业在公司章程修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与我委综合法规处联系。
    3.加强制度建设。公司章程是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它的作用发挥有赖于相关制度对其细化与落实。各企业要以修改完善公司章程为基础,梳理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健全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议事规则,真正在公司内部形成以章程为统领,各项基本制度为基础的企业规章制度体系,提升企业内部法制建设水平。要严格执行章程,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直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党委、经营班子等各方要带头认真执行修改后的章程,严格自觉地按照章程办事。要通过章程修改完善工作,在公司内形成“权责明晰、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流程有序”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水平。
    同志们,章程修改完善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既是我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人与企业关系的重要基础;也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机制、规范公司内部机构和行为的基础,只要各企业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深入研究,我相信,此次章程修改完善工作就一定能取得圆满成功!我们的法制工作也会取得更大成绩!

(行政事务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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