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专栏

广东省属企业改革,这17种情形下的失误,可以“区分”处理!

2016年07月14日

    日前,在省纪委的指导下,省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落实“三个区分”原则激发省属企业改革创新活力的意见》(下称《意见》),重点明确了落实“三个区分”原则的政策界限和工作程序,列明了可以适用“三个区分”的四大方面17种情形和一律不得适用“三个区分”的10种情形,激发活力,让企业领导人员推进改革创新有规可依。
    该《意见》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各地级以上市国资监管机构及其监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三个区分”,即“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
    省国资委出台的《关于落实“三个区分”原则激发省属企业改革创新活力的意见》细化落实“三个区分”的要求,明确在四个方面出现改革上的失误,可以综合考虑主观状况、问题性质、情节轻重、损害大小和对后果损失的态度等,按照“三个区分”的原则进行追责。这四个方面包括:在引进非国有资本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在推动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面,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在敢于担当积极解决“老、大、难”问题方面。具体情形则包括了17种;与此同时,《意见》也专门明确,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投资活动的、违反程序决策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违反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暗箱操作”或不听取不同意见“一意孤行”的、放任国有资产损失或职工群众利益受损的等10种行为不得适用“三个区分”。

    适用于“三个区分”的17种情形:
    1.在引进非国有资本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
    (1)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多种形式,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引入战略投资者,依法依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
    (3)探索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4)吸引股权投资基金入股,探索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并购重组或参股国有企业。
    (5)引导非国有资本进入公共项目,参与准公共性、基础性项目建设和后续运营管理
    2.在推动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面
    (1)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本投资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行业;推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深化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的产业合作。
    (2)推动国有企业资产资本化、国有资本证券化,积极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
    (3)构建产融结合的基金平台,吸引非国有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根据战略需求确保国有资本有序进退。
    (4)探索组建或改组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划转现有国有股权,聚集和盘活存量资产,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3.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
    (1)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非控股股东制衡机制,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职工民主管理有效融合的途径。
    (2)推行选人用人新机制,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完善招聘制度,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
    (3)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探索持股经营、技术入股、增量奖股、期股期权等多种激励途径,并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
    (4)严格企业风险管控,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建设,推行全面预算管理,逐步退出资金驱动、高风险、低回报的融资性贸易业务。
    4.在敢于担当积极解决“老、大、难”问题方面
    (1)在不违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积极解决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造成难于避免的不良影响
    (2)根据巡视、审计或上级工作要求整改存在问题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
    (3)在政策制度允许的情况下,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
    (4)因紧急避险、不可抗力造成合理损失。
 
10种情形不得适用“三个区分”
    (1)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投资活动。
    (2)违反程序决策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3)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应报告、报备而隐瞒不报乱作为。
    (4)违反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暗箱操作”或不听取不同意见“一意孤行”。
    (5)在企业改革和经营投资活动中,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不报告、不回避。
    (6)假公济私,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7)有法不依、有规不行,明知故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明显损害职工群众合法利益。
    (8)“为官不为”,放任国有资产损失或职工群众利益受损。
    (9)作出违背常识常理的经营管理行为。
    (10)个人违反法律、纪律和党内规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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