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专栏

这些习惯真要改改了,这6种情形可构成受贿罪!

2016年05月25日  转摘自: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日前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详尽解释,对过去司法实践办理受贿案件过程中时常感到困惑的问题给出了明确解答。
    你可能还不知道,下面几种情形会构成受贿罪,千万看清楚了!
    一、收受价值3万元的健身卡
    某健身中心经理:“局长,感谢您一直以来给予的照顾,这儿有几张会员卡,您要爱惜自己的身体,方便时也来健健身。”
    检察官提醒  如果收受健身卡应付金额达到3万元,会构成受贿犯罪。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二、得知情妇敛财后未退还或上交
    某领导情妇借领导干部的关系大肆敛财,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该领导干部:“这些事情都是她背着我干的,我是事后才知道的。”
    检察官提醒  这位领导干部如果不及时将情妇索取、收受的贿赂如数退还或上交,将构成受贿犯罪。
    《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三、赃款用于公务支出
    某领导干部:“这5万元确实是我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的好处费,但这些钱平时都用于请客吃饭等公务开支了,这怎么能是犯罪?”
     检察官提醒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受贿故意,收受他人财物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四、事后收“感谢费”
    某工程负责人:“局长,感谢您在项目建设中提供的帮助,这3万元是我们一点心意。”
    检察官提醒
    这位局长,这钱你要收了,会构成受贿犯罪。“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五、累计接受“感情投资”3万元
    某科长:“局长,过节了,提前给您拜年,这张购物卡,您看着自己买点年货吧!”“局长,祝贺孩子考上大学,这1万元钱让孩子出去旅游放松一下。”
    检察官提醒
    上级接受下级的“感情投资”,累计财物价值达到3万元,会构成受贿犯罪。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六、“提拔费”收了1万元
    某科长:“局长,听说最近干部要调整,你看我任正科10年了,您给争取一下,这是一点心意。”
    检察官提醒 这位局长如果收下“心意”达1万元,会构成受贿罪。
    《解释》第一条规定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行政事务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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