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专栏

这费那费名目繁多 缺理少据法律不容

2013年04月16日  转摘自:《法制网》

    违规乱收费主要包括公路乱收费、教育乱收费、医疗乱收费、行政乱收费和停车乱收费等,其实质就是为部门和小集体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乱收费之所以难以根治,一方面存在垄断经营和资源紧缺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存在制度不完善和监管不力的问题。就公众反映较大的停车乱收费问题而言,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城市汽车增加过快,而现有的停车场已远远满足不了客观需要。在这种供需矛盾的情况下,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谋取利益就擅自设立停车场违规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而被违规收费的车主即使明知收费不合理不合法,在停车位难以获得的情况下也只能忍气吞声。同时,对于停车场违规收费问题,也存在着处罚过轻和监管难度大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都助长了违规停车收费之风的蔓延不绝。
    要减少以至于杜绝违规收费问题,首先就应当在制度上明确收费范围、收费价格、收费程序等,并公示相关的监督措施,提高对于违规收费者的处罚力度和罚款标准,加大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同时,也需要想办法解决供需之间的矛盾,广大公众也要增加维权意识,对不合法的收费现象,要积极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三停车场乱收费各罚5万
   近日,媒体报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盛大厦路边停车场等5家停车场存在乱收费行为,广州市物价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查处工作,对违规停车场乱收费行为进行了曝光,同时开出了最高5万元的“罚单”。
  经广州市物价局调查,广州天河区天盛大厦路边停车场、越秀区东华东锦桦大厦停车场、越秀区越秀中路停车场等3家停车场存在违规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且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依据相关规定,对上述3家停车场经营者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天河区岗顶德欣小区停车场、越秀区烈士陵园西门停车场两家公司停车场经查存在超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被查违法期间内多收金额分别为3276元、3045元,依据相关规定,建议按一般情节裁量,责令改正,退还多收价款,逾期未退还的,没收上缴财政,并处违法所得1.9倍罚款。
  工商收取检索费被判违规
  “行政机关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检索查询服务,不得收取费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一宗“民告官”案件明确了这一点。
  2011年10月17日,市民张波到广州市工商局查询企业登记资料。他在打印完一张登记资料后,工商局收取了检索费5元及复制费0.3元,共5.3元。查询一些法律规定后,张波认为,工商局的收费没有依据。事后,他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广州市工商局的收费行为违法,并诉请其退回收取的5.3元。
  天河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则认为,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曾在2008年发布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依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制定。依上述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和财政厅于2009年9月、2011年10月两度联合制定通知,均规定了检索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件次5元,复制费为纸张复制A4纸黑白单面复印每张0.2元,双面复印每张0.3元。
  2012年1月,天河区法院判决驳回张波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相关费用,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当。
  张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广州中院另外查明,在广州市工商局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其他-网办业务查询”栏目中,查询企业基本登记信息被列为主动公开的范围。广州中院据此认为,查询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属于广州市工商局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依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故判决广州市工商局退回已收取的5.3元。
  二审法官指出,张波向广州市工商局申请公开企业登记资料信息,工商局是否应当收取相关费用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公民仍采取依申请的方式要求公开,且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应的答复,必然花费了一定的管理成本,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另一观点认为,工商局已将查询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列入主动公开的范围,按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此外,工商局在收取张波的费用时,旧收费标准适用期限已过,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行政”的原则,既然工商局没有可适用的收费依据,就不应当收费。
  法官表示,案件最后采纳了后一种观点。由于在审查行政收费职权时,已经否定了其可以收费,因此就没有必要再讨论收费标准依据的问题。
  高速办卡差别收费惹官司
  车主冯先生对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收取电子标签工本费等做法不满,认为对方垄断乱收费,将其告上法庭讨说法。
  2012年6月1日,冯先生向高速公路公司申请办理了不停车电子收费业务,并缴纳了闽通卡和电子标签工本费350元。其后,他从客服人员那里得知:收取的350元为电子标签工本费,如持有某银行卡则只要收取175元的工本费,持其他银行卡则要收取350元工本费。
  冯先生很生气,随后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公司收取闽通卡与电子标签工本费的行为违法,对使用不同银行卡的消费者在收取工本费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违法,高速公路公司制作的《用户章程》无效,还应当停止乱收费、向他赔偿损失等。
  庭审中,冯先生详细解释了他的诉讼理由:高速公路公司针对持某银行卡的用户半价收费,对冯先生进行全价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中关于禁止价格歧视的规定,阻碍了其他银行的竞争。
  福建省高院终审认为,目前福建省内高速公路通行的方式共有两种:一种是人工收费通道;一种是不停车电子收费通道。如果消费者选择人工收费通道,除交纳正常的通行费外无须交其他费用。如果消费者选择不停车电子收费通道,就应当事先办理好相关手续,即申请安装闽通卡及电子标签并缴纳相关的工本费用。可见,高速公路公司并不存在限定消费者只能选择电子收费通道的行为。同时,根据物价部门的批复,高速公路公司向消费者收取不超过350元的工本费也是合法的。如果冯先生认为该价格畸高,其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或其他方式对物价部门的具体行政批复行为进行纠正,这并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另外,高速公路公司仅在2012年6月期间,对持有某银行卡的消费者实行半价优惠,价格上确实存在差别待遇。但这种差别待遇并非随意行为,高速公路公司曾在不同时期与不同的商业银行之间存在合作推广业务的关系。因此,冯先生关于高速公路公司存在对消费者实行差别待遇的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冯先生的全部诉请。

(行政事务部供稿)

网上展厅 | 诚聘英才 | 属下网站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Copyright © 2015 gzti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09048296-2号(ICP备案可在工信部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