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专栏

崇尚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理论品格

2013年01月06日  转摘自:《法制网》

  党的十八大报告高度重视法治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价值。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作为政治文明的制度形态和秩序形态,法治集中反映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生活状况、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合理化程度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水平。十八大报告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高度出发,要求“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突出强调法治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昭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时俱进崇尚法治的理论品格。

  ■三项原则塑造政治文明的时代品格

  所谓政治文明,是指国家政治生活发展、变化和进步的状态,是人类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它包括政治理念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政治体制文明、政治关系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等等。政治文明为其他文明建设等提供政治方向和政治保障,制约着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状况。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在物质文明得到空前繁荣的同时,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也得到了高度发达。特别是在政治制度运行中的三项原则,成为当今世界政治文明发展过程中共同的财富。一是主权在民原则。从古希腊雅典提出“人民统治”到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再到美国《独立宣言》“人人生而平等……”,从神权政治、君主政治到主权在民,这些进步的政治思想逐渐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共同的价值认知,“主权在民”已明确载入联合国《人权宣言》,同时也载入我国宪法。二是依法治理即法治原则。受亚里士多德“法治等于智慧的统治,人治则使政治中掺杂兽性的因素”思想的影响,西方一直在探索克服人治的道路。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提出“通过法律控制国家权力”,王权的继承需要法律来规范,法治正式取代人治降服王权。英国学者戴雪为此阐释了“法律的统治”原则:以法律制约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个人的权利不是宪法的产物而是宪法的基础。区分王法还是约法,成了检验法治的试金石。三是权力制衡原则。这就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背后的权力制衡理论:没有绝对的权力;权利结构必须具有循环性以互相管束;权力与责任并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治生活的检验,这些原则被公认具有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普适性价值,为现代法治所推崇,并逐步成为人类政治文明中不可或缺的理论品格。

  “人类社会政治生活一旦越出了文明的轨道,最终可能会因为政治问题而毁灭整个人类,特别在高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更是如此。”把政治生活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纳入文明轨道,推动各种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项执政选择和制度安排。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文明一起抓”,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1987年,十三大报告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七个方面内容。1997年十五大报告提出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并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2001年1月,中国首次明确提出“政治文明”概念。2002年5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被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法治始终是一条清晰的主线,这在十六大和十八大报告都得到了突出反映。

  ■法治对政治民主具有多重价值

  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政治民主。实现民主必须依靠法治。在政治视野中的法治不只是法律完备,也不仅仅是依法办事,而且是一种政治文化成果,是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石。法治的模式因不同时代、不同民族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具有下列共同特征:(1)以民主政治为前提;(2)法律具有至上权威;(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实行权力制约;(5)权利本位。这些理念契合了政治民主的本质特征,是进步、健康、和平、宽容的政治生活的显著标志。一方面,政治民主的基本原则,都要靠法律手段来体现、保障和维护,另一方面,法治要科学确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合理界定公民权利,恰当处理权力和权利的关系,这就需要体现政治的民主性。这也是法治必须具备的政治禀赋。民主与法治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两项核心标志,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如果将政治文明比作一座大厦,那么法治就是这座大厦的基石。没有法治,民主就不能巩固;没有民主,法治就要落空。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根本保障。法治的本质是民主,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逻辑原点是“私权自治,公权受限”,所以,它当仁不让地成为推进政治民主和管理社会的制度首选:法治体现人类理性,能有效防止执政者的偏私;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能有效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法治具有强制性,以国家暴力机关为后盾,能有效惩治违法犯罪,维护公民权利;法治具有规范性,可以防止权力滥用。总而言之,“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法治反映了人类管理自身的深刻进步。

  法治推动社会主义民主进步。法治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内在目标,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动力和根本保障。按照十八大报告描绘的政治蓝图、法治蓝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必须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为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体)。人民当家作主:一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政体)行使国家权力;二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三是通过基层直接民主、群众自治,真正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我管理自我作主;四是公民依法全面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来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法治都是最为可靠的路径依赖。

  法治建设“关山初度路犹长”。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数千年专制主义统治历史的国家,加强现代政治文明语境下的法治建设可谓是“风雨多经人未老,关山初度路犹长”。因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邓小平)。有鉴于此,改革开放以来,高层频频发力不断探索依照法治方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路径。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于1999年载入宪法,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2002年,党的十六大在强调法治建设时,明确提出了“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执政三原则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从时间上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空间上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确立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充分彰显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政治价值、历史必然。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只要我们在宏观定位上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实践要求上把法治作为管理社会的基本方式,“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小康社会的法治蓝图就一定能够实现。

  ■崇尚法治不意味着法律万能

  崇尚法治,意味着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成为一种自觉,形成一种文化,法治真正融入公民的血脉,成为公民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叠加而成的生活方式。

  但真正的法治,并非自信法律万能,用法律来摆平一切。法治也要确立边界,因为法律可以定分止争,却难以胜败皆服;法律可以抹平伤痛,却难以浓化感情;法律可以保障人权,却难以提升个人的幸福指数。放眼寰宇,法治是社会治理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是基本的治国方略,而不是唯一;是一种规则控制,而不是具体的游戏规则;是方法论,而不是具体方法。不仅在理论上,社会治理并不必然需要法律的全部参与,而且在实践中,社会管理方式的日益创新和“东方经验”的传统魅力,不断使公众的生活安宁、和谐而温情。

  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始终是保持一定的距离,而不能僭越自己的领地,试图规范人的内心灵魂。作为社会通行的公理、每个人必须遵守的“最大公约数”,立法“应当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同还是反对这种行为”。从执法而言,也必须保持司法的克制与隐忍,讲究执法方法,调动非强制性的社会元素,积极化解矛盾冲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法治社会,法律与道德不是并列平行的关系,而是法律为主,道德为辅。发生道德评判与法律评判不一致时,法律评判是第一位的,只不过在处理上“私权自治”罢了。崇尚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理论品格,现在是,今后仍然是我们处理问题的首选。

(总裁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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